全球熱門:涉及2.1億投資者!券商經紀業務迎新規:嚴格賬戶使用實名制,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來看六大看點
券商經紀業務迎來新規。
證監會1月13日發布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證券公司加強客戶行為管理,優化業務管理流程,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強化內部風控合規。并且嚴格了行政監管問責,對于證券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員違反規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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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加強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嚴格遵守《辦法》有關要求,規范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同時,強化監管執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看點一:經紀業務新變化——服務客戶數達2.1億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傳統業務、核心業務,也是支持證券公司其他各類業務發展的基礎業務。
近年來,隨著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管業務、場外期權等業務的多元化發展,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基礎性地位更加突出。目前,行業分支機構數量達到1.2萬家,證券從業人員數量達到35.5萬人,客戶數量達到2.1億。同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經紀業務展業形態逐漸變化,線上展業成為主流??蛻粢幠?、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數量的增加,以及展業模式的轉變,對監管提出了新要求。
此次《辦法》的發布旨在適應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現有規則,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看點二:加強客戶行為管理 嚴格落實賬戶使用實名制
《辦法》明確經紀業務內涵。強調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的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準持牌展業構成違規。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托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于開展證券經紀業務。
同時,加強客戶行為管理,《辦法》督促證券公司嚴格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切實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當性管理、賬戶使用實名制等工作。
一是強化客戶身份識別。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戶,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交易需求、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信息,為法人、非法人組織開戶的,還應當了解其業務性質、股權結構、受益所有人等信息;為金融產品開戶的,還應當了解其產品結構、產品期限、委托人、投資顧問、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二是落實適當性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投資者區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根據投資年限、投資經驗等進一步細化普通投資者分類并提供針對性的交易服務。證券公司向普通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服務的風險等級應當與投資者分類結果相匹配。
三是嚴格落實賬戶使用實名制。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按照賬戶實名制要求依法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并持續跟蹤使用情況,發現投資者存在非實名使用賬戶的,應當向中國結算報告,并按規定限制、暫停、終止提供證券交易服務。
看點三:券商應優化業務管理流程 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
《辦法》進一步優化業務管理流程。督促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
一是強化事前交易指令審核。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審核機制,對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規則進行核查。采取信息技術等手段對投資者賬戶內的資金、證券是否充足進行審查,資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證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賣出委托。
二是加強事中交易監測監控。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管理制度,建立技術系統監控投資者的交易行為、交易終端信息等情況。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加強異常交易監測,做好投資者交易行為管理。
三是切實履行事后報告職責。證券公司發現異常交易線索的,應當核實并留存證據,按照規定及時向交易場所報告。
四是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為落實《證券法》相關要求,《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出租交易單元的,應按規定報告交易所,并納入證券公司統一管理。
看點四:兩個交易日完成投資者銷戶申請。《辦法》強化了對投資者的保護,不僅要求應當將交易傭金與印花稅等其他稅費分開列示,并告知投資者,還明確證券公司要優化服務,對于投資者提出轉銷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看點五:加強監測 防范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行為
在強化內部風控合規方面,《辦法》為防范經紀業務風險,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從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等方面對證券公司提出了規范要求。
一是加強分支機構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層級清晰、管控有效的組織體系,對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二是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增加合規培訓、明確執業權限、加強監測監控、強化檢查問責等方式,防范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超越授權執業等違規行為。
三是加強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證券公司應當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并通過合規培訓、年度考核、強制離崗、離任審計等措施強化管理。
四是加強業務管控。證券公司應當明確證券經紀業務崗位設置和業務流程,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戶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重要業務崗位應當實行雙人負責制。
五是加強系統建設。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管理,保障投資者信息安全和交易連續性,避免對交易場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相關信息系統造成不當影響。
看點六:違規者將領行政罰單
《辦法》嚴格行政監管問責。強化對公司及相關人員的問責。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等監管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辦法》此前曾公開征求意見,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38家機構和8名個人的意見。經匯總梳理,逐條研究,證監會對部分意見建議均予以吸收采納,主要涉及四方面:一是完善證券經紀業務定義。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托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于開展證券經紀業務。二是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明確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代銷金融產品等應遵守相關專門規定,但相關業務活動中涉及證券經紀業務環節的亦應適用本辦法。三是明確投資者范圍。明確投資者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依法設立的金融產品。四是明確利益沖突防范要求。要求證券公司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戶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
本文來源于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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