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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快播:養老金怎么“免稅”投基金?監管發布細則了

眾所期盼的養老金“免稅”(“稅收遞延”)投資基金的細則出來了。

11月4日晚間,證監會正式披露《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后簡稱《暫行規定》)對個人養老金在基金投資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此前的下午,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了《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后簡稱《實施辦法》)。

據悉,暫行規定主要界定以下三方面的行為:

一是明確基金公司等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的原則和要求;

二是明確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產品范圍和標準

三是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的展業規則,宣傳禁忌、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等行為。

總之,在相關暫行規定發布后,個人養老金“免稅”投資公募已經“箭在弦上”。

統一平臺、統一銷售

此前發布的《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對養老金投資的原則進行了界定。

《實施辦法》規定,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電子社???、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在信息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

之后,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開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指定)。

《實施辦法》明確,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為12000元。

上述投資額度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繳納,繳費額度按自然年度累計,次年重新計算。

明確提取標準

《實施辦法》規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參加人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情況下,才可以支取領取個人養老金。

支取養老金時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由參加人領取。

結合國家對個人養老金給予稅收優惠支持,《實施辦法》明確,參加人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獲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繳費憑證。

基金范圍拓寬了

《暫行規定》提到,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產品(以下簡稱個人養老金基金)應當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等特征,且基金管理人具備《運作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產品類型包括:

(一)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規模不低于2億元的養老目標基金;

(二)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清晰、運作合規穩健且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相關起草說明還提到,在個人養老金制度試行階段,優先納入符合條件的養老目標基金。

此外,此次正式稿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增加了“或者上一季度末規模不低于2億元的養老目標基金”的表述,進一步增加了個人投資養老金基金的范圍。

對于養老金管理機構嚴格要求

起草說明中提到幾個非常重要的信息:

對參與機構主體運作落實高標準、嚴要求;穩慎確定參與機構及產品等;對基金銷售機構經營狀況、財務指標、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合規管理等方面提出較高要求。

相關規定明確要求,運營養老金業務的相關銷售機構必須;

最近4個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規模不低于200億元,其中,個人投資者持有規模不低于50億元;) 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最近1年沒有因相近業務被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沒有因相近業務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于整改期間,或者因相近業務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不存在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

總體看,對于參與養老金銷售的機構,監管部門提出了非常慎重的處理態度。

不保證本金和收益

起草說明中強調,在基民通過上述制度投資養老金時,有關方面要機槍宣傳推介、充分傳遞消息,包括:

(一)全面介紹產品不保證本金、不保證收益、追求長期收益等風險收益特征;

(二)向投資人展示產品資料概要,清晰揭示產品的封閉期或者持有期、權益資產等高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費用項目和費率水平等信息;

(三)根據投資人年齡、退休日期、收入水平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向投資人推介基金,不得向投資人主動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不得承諾或者宣傳產品保本保收益,不得宣傳產品預期收益率。

(四)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其互聯網網站、移動客戶端等渠道的醒目位置設立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專區,提供業務咨詢、產品申贖、信息查詢等相關服務。

養老金不能瞎評價

此外,《暫行規定》在多個方面突出了鼓勵長期投資的態度。

一是,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產品業績、人員績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長周期考核機制。

二是,基金評價機構應當堅持長期評價原則,業績評價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單一指標進行排名或者評價,不得進行短期收益和規模排名。

三是,為鼓勵投資人在個人養老金積累期長期投資,將分紅方式設置為紅利再投資

四是,為鼓勵投資人在個人養老金領取期長期領取,設置定期分紅、定期支付、定額贖回等機制;

五是,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主要以定期投資等方式引導投資人長期投資。

增加了投資顧問的相關條款

另外,此次正式稿納入了不少行業和市場呼聲,相比征求意見稿有一定改動要求,這一點,不少基金公司有更專業的分析。

中歐基金認為, 《暫行規定》優化了納入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產品標準,一方面進一步豐富投資人在個人養老金賬戶中可選產品的范圍;另一方面也對基金管理人加快完成養老目標基金和其他優質基金布局以服務個人養老金起到鼓勵作用。

另外,《暫行規定》新增了投資顧問的相關條款。引導投資顧問的專業技能和陪伴應用于投資人全生命周期的資產配置服務,提升投資便捷度和盈利體驗。

嘉實基金表示,個人養老金具有長期性,因此相關配套制度的逐步落地,對進一步引導長期資金入市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它們還認為,圍繞個人養老第三支柱相關制度規定的持續出臺,對促進和規范個人養老金投資,尤其是對公募基金做好養老金投資管理及相關服務提出了更高標準和要求,對推動我國個人養老金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建信基金表示,公募基金的長期賺錢效應以及在養老投資方面積累的專業優勢,可以更好地服務于居民的養老投資需求,賦能養老金體系建設。個人養老金在為基金行業帶來發展機會的同時,也對基金行業提出了高質量發展要求。

南方基金表示,本次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稅優力度非常大,賬戶對繳費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征稅,領取環節僅征收3%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還將追溯到今年1月1日,即在年底之前參與都能享受整年的稅優額度。綜合看,大力度的稅優和很方便的操作,將充分調動居民參與個人養老金賬戶建設的熱情,促進全社會養老金儲備實現又快又好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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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實施辦法 暫行規定 基金銷售機構